中国圆明园学会

征文选登(一)霍政欣,陈锐达

发布时间:2025-08-22

【编者按】

圆明园的断壁残垣,是刻在民族记忆中的伤痕,亦是映照文明传承的镜鉴。一百六十五年前的烈焰未能吞噬文明的根基,那些沉默的废墟始终在提醒我们:历史的重量,需要以学术的严谨去承载;文化的尊严,需要以理性的思考去守护。

自纪念圆明园罹难165周年学术征文启事发布以来,我们收到了来自各界的深切回应。历史学者的深沉考据、园林专家的匠心解读、文博工作者的实践思考、师生群体的青春视角……这些投稿以多元维度叩问历史,从史料钩沉到文物流踪,从建筑肌理到文明对话,既还原着不能忘却的过往,更探索着文化遗产守护的当代路径。即日起,我们将在学会网站与公众号陆续推出部分代表性征文,以学术之光穿透历史迷雾,让残垣的记忆成为前行的力量。

本期首篇,我们特别刊发中国圆明园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霍政欣教授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锐达先生的联合研究成果。文章聚焦殖民背景下圆明园流失文物的追索难题,从历史困局到法律挑战,从现实路径到国际合作,作者以跨学科视野剖析文物返还背后的复杂议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为破解这一全球性难题提供深刻思考。

铭记历史,是为了更好地走向未来。愿这些学术思考能凝聚共识,让文明的薪火在传承中愈发炽热,让守护文化遗产的步履在前行中更加坚定。

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历史困局、法律挑战与现实路径——以圆明园流失文物为视角

 霍政欣  陈锐达

作者简介:

霍政欣,中国圆明园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陈锐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以圆明园藏品为代表的珍贵文物在近代战争和殖民活动影响下,通过战争掠夺、文化考察或欺诈交易等方式大量流失海外,追索此类文物面临历史与法律的双重困境。从历史维度来看,殖民背景下文物流失的动因复杂、定性模糊、溯源难度大,是否返还存在国际理念之争。从法律维度展开,追索殖民背景下流失的文物面临国际法不健全与国内法冲突等挑战,现阶段尚未形成专门调整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返还的国内国际法律规范。追索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应坚持文物溯源的国际合作,推动文物原属国与持有国化解历史分歧,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引下促进文物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的辩证统一;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并促进相关国际法规则的改革和完善,提升原属国国际规则制定权,发挥国际软法的积极功能,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国际新范式。

 

关键词:殖民背景文物;流失文物追索;人类命运共同体;圆明园


引 言


多元文明在差异中共存,在交流互鉴中共进。全球文明倡议下构筑世界文明百花园的美好愿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成为打破冲突与隔阂的指引,不同文明留下的宝贵遗产则是实现对话与互鉴的重要实物载体。然而,世界近现代史不仅由以文物艺术品为纽带的文明平等往来构成,还见证了具有文化和历史重要价值的文物因战争或殖民掠夺等方式从其原属国向收藏国的“大规模单向流动”,[参考文献: JOS B. Decolonisation and colonial collections: an unresolved conflict[J]. BMGN: Low-countries historical review, 2018, 133: 6678.]使文明古国的文化根源饱受难以再生之害。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两次鸦片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等侵略战争对中国文物造成了大规模的掠夺和破坏,文物被作为战利品或纪念品源源不断地运往海外。其中,圆明园文物的掠夺和焚毁被视为“有史以来最恶劣的文化破坏行为之一”。[ ERIK R. Liberal barbarism and the oriental sublime: the European destruction of the emperors summer palace[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06, 34(3): 917-933.]中国近代文物流失的历史,正是世界范围内因殖民活动而导致文物大规模分离和流动,继而被保存在西方博物馆或私人收藏之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CARSTEN S. Confronting colonial objects: histories, legalities, and access to cultur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文化遗产“去殖民化”浪潮的兴起,追索殖民时期流失文物正值有益的历史契机,我国文物追索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在恢复历史正义,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例如,2023年,在国家文物局、挪威科德博物馆和民间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流失海外的圆明园石柱正式回归祖国,唤起了海内外华人深厚的民族情感和文化自信。[ 江鑫娴. 百余年海外漂泊路 七石柱再立圆明园[N]. 文汇报, 2023-10-14(A10).]然而,流失海外的圆明园藏品等殖民时期流失文物数量仍未可知,学界普遍认可的数百万件也颇受质疑,[ 王开玺. 圆明园收藏及流失海外文物数量别论[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4): 138-149.]最终实现回归的文物更屈指可数。由于此类文物遭破坏和流失已逾百年,因证据和法律等问题,对其展开追索的难度远高于当代走私出境的文物。[ 霍政欣, 陈锐达. 文化主权视域下流失文物追索的法理思考——基于石窟寺流失文物的分析[J]. 学术月刊, 2022(1): 112-126.]在此背景下,研究殖民背景下文物流失的历史特殊性,分析对其开展追索的法律依据,对于破除流失文物追索的历史困境和法律障碍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探索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可行路径特具现实价值。

 

一、殖民背景下文物流失与追索的历史困局

对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展开追索不可避免地要首先考察其流失的时代背景。从历史维度来看,近代以来,亚非国家大规模的文物流失和损毁与西方殖民主义的影响密不可分。时代背景和历史动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此类文物展开追索有别于和平时期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圆明园的建筑和收藏代表了中国古代文化艺术的最高成就,然而大量皇室珍宝和艺术品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付之一炬,成为殖民背景下中华文明之殇的重要缩影,亦为当代流失文物追索留下了亟待破解的历史难题。

 

(一)文物流失的主要方式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通过发动侵略战争、文化考察和欺诈交易等手段,对中国文化遗产开展了持续的盗掘、掠夺或破坏,大量文物由此散佚海外,造成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文物大浩劫。

首先,侵略战争是文物集中流失的主要肇因。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抢劫、破坏了大部分宫廷旧藏和珍宝器皿,大量国宝文物流失海外。部分由西方博物馆收藏,大部分转入私人手中,迄今清宫旧藏仍不时出现在国际拍卖市场上。[ 霍政欣.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期间,列强不仅对皇室收藏品展开掠夺,还进一步洗劫私人财产,造成了更大规模的文物流失。此外,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文物古迹被肆意损毁,加之毁灭式的考古活动使中国文化遗产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损失。[ 孟国祥. 抗战时期的中国文化教育与博物馆事业损失窥略[M]. 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2017.]

其次,随着工业革命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将西方海外殖民活动推向高潮。在考古和艺术收藏领域,亚洲宗教艺术开始受到青睐,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对东亚地区的探险热潮。在殖民势力的支持下,外国考古学家或探险家往往以“文化考察”或“东方探险”为名,从中国西北地区出发,沿丝绸之路进入中国,在新疆、甘肃、陕西、山西等地开展考古活动,实施文物的非法发掘和破坏,由此造成文物的大规模流失。[ JAMES C. Who owns antiquity?: museums and the battle over our ancient heritage[M].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最后,在巨大的国际市场需求和国内社会经济落后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外国文物商贩以抢救当地文物、提供物质补偿或外交支持为诱因,低价骗购私人收藏的文物,或为集中盗掘、破坏和转运创造减少阻碍,通过内外勾连形成文物非法贩运链。这导致近代文物非法盗掘和走私贸易盛行,进一步加剧文物流失。[ JUSTIN M J. The compensations of plunder: how China lost its treasures[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20.]

 

(二)文物追索的历史特殊性

近代历史上文物的流失系受殖民主义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导致,对其展开追索因而也受制于这一历史特殊性。第一,西方的殖民扩张和不稳定的国内社会环境是导致文物流失的内外动因。西方列强在政治上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殖民掠夺瓜分势力范围,通过文化上的劫掠和破坏试图构建以西方为中心的世界秩序。殖民地文物的流失使其所属民族或社群文化身份和象征遭到破坏,进一步促进殖民体系的形成。[ 张自成. 百年中国文物流失备忘录[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1.]在外力刺激下,国内经济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民族意识和文化主权观念尚未形成,对文物重要性认识的不足助长了文物盗掘和走私贩运之风。[ DONALD M R. Whose Pharaohs? archaeology, museums, and Egyptian national identity from Napoleon to world war I[M].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2.]

第二,在现代战争法和文物保护法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殖民背景下流失的文物处于法律上的模糊地带。自古以来,在战争中掠夺战利品被视为胜利者的特权,尤其是对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宗教艺术品的掠夺。尽管近代战争法理论已逐步否认这一合法性,[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Resolu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disputes[C].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但归还战利品的原则往往仅存在于平等国家之间,而殖民体系下的殖民地人民通常不被视为平等主体,文物劫掠活动的非法性因而容易被科学保护和文化抢救的名义所掩盖。[ KIFLE J.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M]. Stockholm: Juristförlaget, 1994.]尽管殖民地政府试图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文物非法发掘和出口,但限于执行力不足,政府的默许和民间的参与间接促成文物贩运链条的形成,从而给此类流失文物的法律定性带来挑战。[ KARL E M, SHAREEN B B. The China collectors: Americas century-long hunt for Asian art treasures[M]. Palgrave Macmillan, 2015.]

第三,历史上流失文物溯源难度较大,相关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难以获得。由于文物流失时相关档案与历史记录的缺失,加之大量考古文物在尚未登记造册前即已被秘密盗掘并走私出境,对历史上流失文物的来源及其流转历史证据的收集难度之大是此类文物难以被准确定性的原因之一。文物从被掠夺到拍卖收藏的过程,在性质上经历了从民族遗产到战利品,再沦为普通商品的深刻转变。例如,在圆明园被洗劫后,位于伦敦和巴黎的拍卖行以“东方艺术品”为名出售掠夺的文物,而其背后复杂的历史和政治过往则被随意掩盖。[ RICHARD C K. The repatriation of plundered Chinese art[J]. The China quarterly, 2009, 199: 837842.]随着时间的推移,文物流失的历史证据逐渐淡化,市场上所谓的“源自圆明园”的标注成为抬高文物成交价格的噱头,反而进一步提升了溯源和追索的难度。[ RUIDA C. Healing the past: recovery of Chinese cultural objects lost during the colonial era[J]. Santander art and culture law review, 2022, 8: 161-184.]

第四,国际文物返还的理念之争阻碍针对具有历史敏感性文物返还的讨论。围绕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返还的议题往往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问题上存在文物国家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理念之争。文物国际主义主张文物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而不属于某个国家。近代西方国家致力于建设民族学博物馆,并通过殖民掠夺或非法交易获取文物的行为即为典型例证。其所谓《环球博物馆价值宣言》则为持有国继续合法占有和收藏文物寻求辩护。[ IRINI A S. Cultural property law and restitution: a commentary t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European Union law[M]. UK: Edward Elgar, 2011.]文物国家主义者则始终坚持,文物是特定民族与国家的文化印记和历史存证,各民族与国家对其创造的文物享有所有权,这是不容剥夺的权利。[ CAROL A R. Repatri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who owns the past? an introduction to approaches and to selected statutory instrument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information, 2010, 38(2): 185-200.]随着被殖民国家民族意识和文化主权观念的加强,殖民背景下尤其是在重大历史事件中流失的文物往往更容易引发原属国人民的强烈反应。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的争锋相对在具有历史敏感性的文物返还案件中更加突出,对其展开追索更易受到阻力。

由此可见,复杂的历史属性导致了对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展开追索容易面临客观证据和主观理念上的诸多障碍。由于具有相同背景的流失文物数量巨大,因担心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文物收藏机构或持有人在文物返还方面表现的阻力不可避免地大于其主动性。

 

二、殖民背景下文物追索的法律挑战

人类社会从来不缺乏自我反思的能力,战争与殖民活动对原属国人民及其文化财产带来的沉重灾难,在二战后成为不断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和博物馆“去殖民化”等国际浪潮的重要驱动力,禁止文物掠夺并将战争期间被掠文物返还其原属国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为防止文物盗掘和非法贩运不断筑牢法律屏障。不过,由于国际立法的滞后性和各国法律理念的差异,现阶段追索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面临的国际国内法律挑战仍不容忽视。

(一)国际法障碍

针对战争劫掠行为的国际合法性讨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演进而不断更新。尽管在当代,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文化财产已成为一项获得普遍认同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但国际社会曾长期将掠夺战利品作为战争中胜利者的特权,文化财产自然位于掠夺之列。直至16世纪,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首次提出在不涉及军事用途的情况下,应明令禁止在军事冲突期间掠夺文化和宗教物品的观点。[ STEPHEN C N. Hugo Grotius 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将被掠艺术品及其他文化财产归还原主的思想也在此期间逐渐形成,并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协议》对归还档案、文献著作等可移动物品的规定中得到初步实践。[ HUGH T. The plunder of the arts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M]. London: Thames & Hudson, 1970.]然而,直至19世纪,尽管在战争中掠夺和转移文化财产的行为日益受到谴责,但国际社会公认的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掠夺权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KATJA Lubina. Contested cultural property: the return of Nazi spoliated art and human remains from public collections[D]. Maastricht: Maastricht University, 2009.]尤其是在殖民体系下,通过战争实现对殖民地的占领和控制,并实施文物掠夺的行为并未受到国际法的实质性挑战。

在国际立法方面,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面对战争对平民生活及其财产的毁灭性破坏,国际社会相继酝酿和制定了在战争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立法,如1874年《关于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国际宣言》和1880年《牛津陆战法规手册》均引入了关于保护宗教、艺术和科学专用建筑物的具体规则,以及对掠夺和破坏行为进行追责的规定。这两份文件成为《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简称《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两项国际公约的雏形,并得到规范性发展。它们的制定与生效,标志着战时文化财产保护国际法体系的初步形成。不过,上述战争法规则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并未得到充分尊重和妥善遵守,遑论在殖民体系下针对殖民地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文物掠夺行为并未得到有效规制。

二战结束后,有感于战争对各国文化遗产造成的毁灭性打击,国际社会通过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成为战后首个针对战时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其中,《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一般义务,包括应保证禁止、防止,并在必要时制止任何形式的盗窃、劫掠、侵占或任何破坏文化财产的行为,以及不得征用位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可移动文化财产。此外,为应对文物走私和非法贩运威胁,国际社会先后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与《1954年海牙公约》共同构成战后打击文物非法贩运并促进文化财产返还原属国的核心法律框架。尽管如此,对于解决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上述公约却难以发挥实际效用。

首先,相关国际公约缺乏溯及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国际公约不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因此,在文物流失出境时,只要文物流入国或流出国任何一方未加入公约,对其展开的追索就无法适用之。溯及力问题构成文化财产国际规则体系的盲区,致使公约的适用效果大为降低,难以为公约生效前流失文物的返还提供有效的国际法律支撑。

其次,相关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有限。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由其目的和宗旨决定,并受制于缔约国就公约核心义务达成的合意。细言之,《1954年海牙公约》重点关注受战争直接影响或威胁,为妥善保护而被迫转移出境文物的返还义务。公约还为缔约国极其重要的纪念物、博物馆、考古遗址、保存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化财产创设了特别保护制度,但该保护须以文化财产被载入受特别保护文化财产国际登记册为前提,难以实现真正保护。《1970年公约》虽强调尊重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其免受偷盗、非法发掘和走私的风险,且各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风险,[ JOHN H M. The free international movement of cultural property[J].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1998: 1-14.]但公约有关文物返还的核心义务被限定为缔约国博物馆或宗教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的被盗物,且有关文化财产必须业已用文件形式列入该机构的财产清册。作为缔约国利益妥协的产物,上述条件成为束缚《1970年公约》发挥效用的重大障碍。此外,由于侧重保护文物原属国利益,强调一切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均应返还,[ FRANCESCO F. Plurality and interaction of legal orders in the enforce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law[M]// FRANCESCO F, JAMES G. Enforcing inter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9-21.]1995年公约》与文物市场国的利益并不相符,致使公约存在缔约国数量有限、成员结构失衡等问题,难以为文物追索提供有效支撑。

最后,相关国际公约的执行力不足。现阶段主要国际公约关键条款措辞模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具体执行只能由缔约国国内执法机关来实现。但由于各国执法水平与态度的差异明显,导致公约的实际执行效果体现为明显的国际和地区间不平衡状态。值得注意的是,为克服国际公约的固有缺陷,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多边机制促成各国就返还战争或殖民占领期间从原属国掠夺的文物艺术品达成新的国际共识,但在关键问题上仍难以得到各国普遍认可,公约改革之路仍旧充满挑战。

(二)国内法障碍

由于殖民背景下文物流转路径复杂,溯源难度较大,文物经转移出境并转让给现持有人或收藏机构往往会触及多个法域,文物现所在地国与文物原属国之间国内实体法与诉讼法律制度的差异,成为追索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的主要国内法障碍。

在实体法层面,各国普遍存在的善意取得和时效制度,以及国有文物不可转让的规定系文物原属国追索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的主要法律挑战。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非法文物的购买人或受让人,只要在取得文物时为善意,仍可获得多该文物的所有权。例如,对于因战争或殖民活动而从特定考古遗址或文化遗产地流失的文物,由于出土前尚未进行有效登记,文物受让人可以轻易声称其获取该文物的行为具备善意。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文物原属人通常需要承担对文物受让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不可避免地将承担文物由持有人善意取得的不利后果。时效制度则是指即使受让人取得文物时为恶意,但如果占有该文物达到法定期限,其所有权仍可能获得支持;或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从而使其请求权归于消灭。对于历史上流失的文物,由于其流失年代久远,现持有人对文物占有达到法定的取得时限,是一个很容易满足的门槛,从而对文物原属国追索文物构成法律障碍。此外,对于公共机构收藏的殖民背景文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可能已成为文物持有国国有财产的一部分。当前不少国家国内法规定,公共馆藏文物构成本国文化遗产,具有“不可转让性”,禁止本国政府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这为西方公共博物馆返还外国文物制造了法律障碍。[ 霍政欣. 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世界难题与实现路径[J]. 人民论坛, 2023(20): 98-103.]

在诉讼法层面,法院对文物追索诉讼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是文物追索争议得以诉诸司法的前提。不过,国家及其政府作为该国文化遗产和文化主权的代表,在殖民背景文物追索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以一国政府为当事人的诉讼因而受制于法院所在国的国家豁免立场。例如,针对二战期间被大规模掠夺的犹太文物,被掠夺者的继承人曾通过向文物所在国法院起诉德国政府的方式进行索还。在“联邦德国诉菲利普案”中,德国犹太人的继承人向美国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德国政府,要求其返还一批在二战期间被纳粹强行征收的艺术品,德国政府以国家豁免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主权国家征收本国国民财产的行为属于国内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间的关系,因而不违反国际法,进而认定美国法院对该案缺乏管辖权。[ 霍政欣, 陈锐达. 跨国文物追索诉讼的国家豁免问题[J]. 国际法研究, 2022(4): 73-95.]中国民间团体曾于2009年提起跨国诉讼,力图阻止佳士得拍卖行在巴黎拍卖圆明园青铜兽首,但法国法院以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该诉讼。事实上,由于曾长期坚持国家豁免的绝对立场,加之对海外诉讼存有顾虑,中国政府通常不愿意在外国法院主动提起诉讼,这曾构成长期困扰中国文物追索实践的难题。可见,国家豁免立场及适用的差异,增加了以国家为当事人的文物追索诉讼的复杂性。


三、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现实路径

中国是世界上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代以来因战争劫掠和殖民活动等原因,使中国文化遗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文物追索返还的制度架构、组织架构和工作能力持续提升并不断完善,一系列珍贵文物得以回归祖国,为恢复文明原貌,提升文化自信和文化治理能力贡献了生动实践,为促进更加公平正义的文物返还国际新秩序作出更大贡献。然而,受历史困境和法律制度的双重挑战,我国推进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返还进程仍较缓慢,与西方国家博物馆在“去殖民化”浪潮下系统返还非洲、东南亚等国家流失文物的趋势仍不匹配,亟待推进文物原属国与持有国历史鸿沟与法律冲突的弥合和化解,以更加公正的理念的克服立场分歧,更好地维护历史文物作为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共同身份象征的生命力。

具体而言,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的国际共识不断扩大的时代背景下,破除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追索的历史困局需重视对文物流失历史事实的梳理和披露,在尊重和承认历史客观性的基础上减少理念分歧。

一方面,文物原属国与持有国应加强溯源研究的国际对话。文物溯源工作不仅是文物交易商和购买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一部分,更是文物原属国和持有国主动澄清藏品背后的来源信息和流转历程,还原文化遗产本来面目,更好地实施保护以及探索文物回归路径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尽快开展海外流失中国文物溯源工作,尤其是历史上因战争、殖民活动或在其影响下流失的文物。此类文物流失背景复杂,对文物原属国具有特殊意义,其市场价值往往受历史背景的影响而远超其文化和艺术价值。例如,圆明园青铜兽首一经公开上架,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中国民众的强烈反应,其最终价格远超其实际价值。不过,市场上或公共机构收藏的文物不乏以“圆明园文物”为噱头博取眼球的情况。加强对文物的溯源研究,可以在摸清海外流失殖民背景文物底数的同时,提升文物来源辨明的准确度,对流失文物进行正确的定性和解读。此外,通过与外国博物馆或收藏机构合作,还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并对减少在文物背景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实现对文物更加科学的保护、研究和展出。

另一方面,文物原属国与持有国应共同推动构建文物返还国际新理念。追索殖民背景文物产生历史分歧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文物原属国与持有国对战争和殖民活动所持立场的差异,源于文物国家主义与国际主义两种传统理念的竞争。随着文物返还国际实践的展开,国家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绝对划分已明显不合时宜。在推进殖民背景文物溯源与返还的国际对话方面,文物原属国与持有国展现出更加开放的态度,为推动相互信任以共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条件,其核心即在于文物返还理念的革新。新的理念朝着国家主义与国际主义有机融合的方向发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实现辩证统一。细言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统摄下,文物国家主义反映了各国保护本国、本民族文化利益之需要,国际主义则体现出保护这些利益的集合是为推动人类文明永续发展所应做出的必然选择。民族主义在文化主权以及力求保障真实完整的文化安全、促进文物与原生生态互动等方面表现得更为切近和突出;国际主义则从推动人类文明永续发展的最终目标上为民族主义提供有益补充。上述理念为推动历史上流失文物返还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文物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在文物流转历史信息的准确刻画和国际理念加速革新的背景下,为有效克服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返还法律制度不健全、跨国法律冲突明显等障碍,需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完善文物保护与返还法律法规,为追索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提供国内制度保障。由于当今各国普遍存在的善意取得和时效制度的差异,文物持有人很可能已根据其本国法取得所有权或拒绝返还的抗辩权。但随着跨国文物追索司法实践的发展,文物原属国取得管辖权并适用原属国法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因此文物原属国应首先完善其国内法,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提供国内法律保障。例如,在时效问题上,我国2024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81条第2款首次明确国家保留对历史上的流失文物提出追索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该规定为中国追索因战争、殖民或其影响下流失的文物创造灵活空间,我国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提出追索请求,无需承担因时效经过而导致请求权折损的法律风险。在善意取得问题上,尽管我国立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相关司法实践已表明,被盗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符合立法精神及对有关条款的解释,为后续案件处理类似问题积累经验。[ 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与奥斯卡·凡·奥沃雷姆、设计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设计咨询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 626 号民事判决书。]此外,随着《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出台,我国国家豁免立场已从传统的绝对豁免论转变为限制豁免论,这为我国在外国法院起诉返还文物以及我国法院审理以外国国家为当事人的文物追索案件消除了制度障碍和现实顾虑。对此,我国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以国家为当事人的文物追索诉讼程序规范,明确中国法院审理以外国国家或政府为当事方的文物追索案件的管辖权、诉讼程序与判决执行等事项;适时颁布司法解释,规定中国国家豁免立法适用于司法机关审理跨国文物追索案件的具体规则,尤其是国家豁免各项例外的具体适用标准及条件。

第二,推动相关国际公约改革,提升文物原属国在国际文物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尽管现行国际公约在解决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返还国际争议方面力有不逮,但其推动构建的战后文物返还国际法律框架仍持续影响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实践。随着近年来国际公约改革提上日程,文物原属国应在此过程中积极发挥规则制定的主动性,通过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机构注意殖民背景下被迫丢失的文物在追索返还上的困境和挑战,引导缔约国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克服公约溯及力和时效等非必要限制等,推动对公约内生性缺陷的改革和完善。2025年,中国首次当选《1970年公约》缔约国大会主席国,为打破由西方国家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藩篱,充分反应文物原属国诉求并平衡原属国与市场国利益贡献了力量,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的引领下,我国应继续秉承负责任的大国态度,在当前国际秩序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努力提出一套不同于既有国际法体系但又能为世界认可的话语体系,积极推动文物返还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第三,善于运用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国际软法对于解决殖民背景下文物返还国际难题的积极作用。当前,国际宣言和道德准则等国际软法规则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正通过国家的积极提出和主动践行,成为促进文物返还的有力支撑。在系统性返还殖民背景文物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国际软法规则对于推动国际共识的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20246月,殖民背景流失文物保护与返还国际研讨会通过了《关于保护和返还殖民背景下流失或通过其他非正义、非道德方式获取之文物的青岛建议书》(以下简称《青岛建议书》),该建议书在指出现行国际法规则不足和国内法障碍的基础上,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文明倡议为根本遵循,强调承认和纠正历史不公正性的必要性,指出在平等互惠基础上的对话与合作是处理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保护与返还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殖民背景文物保护与返还的具体路径和工具箱,为文物原属国与持有国加强对话与合作提供了契机和操作指引,探索了合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创新思路。在《青岛建议书》的影响下,我国已成功实现子弹库帛书等珍贵文物的返还,为构建合作共赢的文物返还国际新范式贡献了实践经验。

总而言之,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历史创伤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淡去,但文物承载的民族传统和历史信息只有在后人坚持不懈的维护和填补下才不会轻易被遗忘。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的追索返还迫切需要历史客观与现代理性的碰撞和深度融合。为克服既定的历史困局,国际社会应不断提升对历史的敬畏心,发挥创新能力,为维护人类共同的文明遗产并使其焕发生机和活力而不懈探索。